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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专业 “AI+IP”AI生成内容有版权吗?

时间:2024-03-07 16:55:38   作者: 解决方案


  “AI”即人工智能,一套试图使机器能够像人一样从事某些特定活动的计算机和机器系统,发展得日新月异,在知识产权领域,人工智能使得相关文学艺术领域的创作不再仅仅为人类所垄断。当前,我国慢慢的开始出现因人工智能生成的大数据报告惹出侵权官司的案例,“AI+IP”不再是仅仅是“未来式”,而是“现在进行时”。这也因此引发了是否有必要给予AI生成的内容法律保护、AI生成的内容是否能构成版权法上的“作品”、以及相关权利的归属等一系列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2014年7月,宣布,正式使用自动化洞察力公司的写稿软件Wordsmith平台,自动撰写有关公司财报的新闻,到2015年,其撰写量已达到4300篇。

  2015年9月10日,腾讯财经开发的自动化新闻写作机器人Dreamwriter发表了一则名为《8月CPI同比上涨2.0% 创12个月新高》的文章,引发了社交媒体大量转载和讨论,据悉,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每年可以完成大约30万篇作品。

  2016年的伦敦科幻电影节上,由纽约大学AI研究人员开发的递归神经网络“本杰明(Benjamin)”写出了一部科幻电影。这部时长9分钟的电影名叫“Sunspring”,由电影《硅谷》的男主角Thomas Middleditch主演。

  2017年5月19日,“微软小冰”举办了个人第一部原创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的新书发布会。之后便在网络上发现了这本人工智能诗集的电子盗版,掌阅科技盗用了这本诗集的版权,在APP上自主发布,还有一些网友在论坛客户端上传小冰诗集的链接,引用小冰的诗如“树影压在秋天的报纸上,中间隔着一片梦幻的海洋”。

  2018年8月20日,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完成并发表了《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下称涉案文章)一文,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自营网站“网贷之家”向公众传播前述文章,前者对该行为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权属与侵权之诉。

  2019年3月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已将一些与人工智能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如数字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列入本届五年的立法规划。同时把人工智能方面立法列入抓紧研究项目,围绕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论证,努力使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努力为人工智能的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版《专利审查指南》,明确指出人工智能领域专利的审查基准:“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进行。在审查中,不应当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

  根据上述新生现象和保护路径可知,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文学、新闻、影视等领域,人工智能对人类的创作行为已经逐渐产生了替代功能,其发展也使得相关文学艺术领域的创作不再仅仅为人类所垄断,更多的保护方法及路径让算法、数据等人工智能开始智能起来。

  2018年9月9日,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首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发表《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下称《分析报告》)图文内容,2018年9月10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分析报告》并删除该文署名及首尾段,前者随后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后者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2019年4月2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其一,《分析报告》的图形与威科先行库生成的大数据报告图形数据、图形类别存在差异,但差异是不同的数据选择、软件选择或图形类别选择所致,不能体现原告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不构成图形作品。其二,关于威科先行库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报告内容不属于自然人创作完成,因而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必要条件:“内容涉及对电影娱乐行业的司法分析,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涉及的内容体现出针对相关数据的选择、判断、分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具备独创性并非构成文字作品的充分条件”。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此类“作品”在内容、形态,甚至表达方式上日趋接近自然人,但根据现实的科技及产业发展水平,若在现行法律的权利保护体系内可以对此类软件的智力、经济投入予以充分保护,则不宜对民法主体的基本规范予以突破。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均不应成为该分析报告的作者,但应激励软件使用者的使用和传播行为,将分析报告的相关权益赋予其享有。其三,《分析报告》的文字内容并非威科先行库“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而是原告独立创作完成,具有独创性,构成文字作品。因此,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了被诉侵权文章,侵害了《分析报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后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不服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5月2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经过审理于2019年12月24日判决认为,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主要经历数据服务、触发和写作、智能校验和智能分发四个环节,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涉案文章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被告的交互性传播行为侵害了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0年5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关于《分析报告》构成图形作品、被诉文章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赔偿数额过低的上诉请求后,依法作出判决认为:《分析报告》所用图形均为数据分析常见的柱状图、饼状图、曲线图,不能体现菲林律师事务所的独创性表达。百度公司违背菲林律师事务所意愿,擅自删除涉案作品首尾等部分内容,影响了涉案作品表达的完整性,属于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侵犯了菲林律师事务所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酌情确定的经济损失数额,并无不当,属于合理范围。因此,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百度公司未提起上诉,《分析报告》、威科先行库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是否构成作品并未讨论。

  通过前述两案例可知,是否有必要对AI生成的内容加以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和相关权利的归属等一系列问题已经不仅仅停留在公众的预设与探讨话题中,而是已经切切实实深入人们的生活,这对司法的裁断亦是一种挑战。笔者团队特针对这一问题作出以下探讨,希望可以为相关的司法难题贡献一点新思路。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一大特点是高产,随着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越来越多,这些生成物会大规模入侵文化市场,相较于人类创作,人工智能的生成效率更高、成本更低,因而会导致在未来的文学艺术领域中,绝大部分的创作会依赖人工智能,如果对这些成果不给予保护,一方面会使市场上充斥着大量的“无主物”作品、“孤儿作品”,对既有的著作权制度体系产生冲击,另外也会影响人类作者的创作积极性,绝大部分的创作会依赖人工智能,对整个版权产业的运行造成不良影响。

  首先,随着人工智能产业的极速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呈现在公众视野,使用人工智能来撰写有关公司财报的新闻,利用人工智能机器人通过学习,可以生成兼具艺术性与美感的美术作品,并在画展和博物馆中进行展出,这些人工智能的产物从外观上看,已经与人类的创作作品无异,无法通过鉴别加以区分,因而已经具备了构成作品的“外观属性”。

  其次,结合作品的定义,必须具有独创性,“独”是指劳动成果源于劳动者本人,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定性中最大争议在于,人工智能根本不能算作法律意义上的 “人”,其何以构成作品?人工智能的确绝对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 “人”,倘若将其拟制为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会因此造成伦理上的拷问,并对人类现有秩序产生破坏,也会造成整个民法体系的变动。但是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背后,总有一个自然人或单位存在,这才是法律应当给予权利保护的主体。

  然后,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法律解决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的创造物之间的关系。从责任性的角度,人工智能始终只是工具。人工智能生成物第一案(菲林所诉百度案):大数据分析报告是人工智能利用输入的关键词与算法、规则和模板结合形成的,应当被认定为是由人工智能“创作”的。然而,构成作品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自然人创作,因此,大数据分析报告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从外观上判断独创性从而认定作品,不一定要是人的思想和智力创作。人工智能只是一个激励的桥梁,推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去,这种做法恰恰会减损著作权法的激励功能。著作权法追求的是文化的多样性,表达的结果是表达自由的体现,是宪法上的权利。

  最后,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至少在当下这个阶段,人类在其中仍是发挥着主导作用。人类的参与不是出现在人工智能的机器学习阶段,而是在人工智能不断创造出新的内容来之后,对之进行评判和取舍,这种取舍的标准是机器无法自动获得的,需要由人类在机器初期的学习过程中向其提供,在经过大规模反复操练之后,才会最终形成其“创作”的能力。人类创造了人工智能并利用其创作了作品,就好比发明照相机进行拍摄形成摄影作品,只不过人工智能作为一个应用工具,更加高端,但并不能改变其作为“工具”的本质。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构成作品之后的版权归属,有两类人最有争夺的发言权,人工智能发明者和人工智能使用者,在笔者团队看来,若两类人并非同一主体时,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应当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

  人工智能从其研究的范畴来看,广及语言的学习和处理、知识的表达、智能搜索、知识获取、感知、识别等等,也就是说,将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工具进行“创作”只是人工智能的诸多应用功能之一,对于其发明者而言,通过研发人工智能技术,绝不是仅仅只是作为一个版权所有者的身份,其所希望通过研究所获取的价值也绝不是通过人工智能的创作而获得的作品权利,而是通过研制这一技术使更多需要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使用者来进行更好的创作。

  以Alpha Go与棋手的“人机大战”为例,假设Alpha Go是一个能够在围棋比赛的过程中创作作品的机器人,也正是在和围棋手的互动中将作品慢慢呈现,那么很显然,给予其“创作刺激”的是与之对弈的棋手,而同研制出Alpha Go的科学家没有关系。人工智能“写作能力”的提升是通过不断的输入学习数据和人为进行价值评估的筛选达到的,而这个做出数据筛选,并最终将其输出的“作品”确定下来的正是人工智能的使用者,人工智能并没有做出价值评判,其呈现的作品并不是其自发感情的产物,而是使用人工智能的人进行价值评判和筛选后的结果。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应当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如若面临和AI生成物有关的著作权侵权,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是利用了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主体。

  “未来已来”,人工智能广泛运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已形成趋势,不可逆转亦毋需惊慌,反之,抓好这一趋势,紧跟时代步伐才是良策,利用科技进步的产物提高自身实力,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AI”与“IP”结合的新形势中,纠纷与诉讼萌发,且势必会以蓬勃之势发展,但相关争议尚未统一定性,给司法裁判带来了新难题,但各企业和相关主体切不可放松警惕,仍须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好及时维权或防范侵权风险的准备。

  笔者团队对“AI+IP”的相关问题所进行的以上探讨是基于目前阶段中人类仍处于主导地位而作出,希望可以为目前司法难题贡献一点新思路,且看法院如何裁断。不过,人工智能的未来发展将何去何从,仍带有一丝魔幻色彩,是否真的会发生人工智能完全脱离人的作用而运作的现象,亦是未解之谜。

  此外,人工智能的核心问题还包括建构能够跟人类似甚至超越的推理、知识、规划、学习、交流、感知、移动和操作物体的能力等。除了AI生成物可版权外的其他知识产权问题,律所和团队已于2018年12月成功组织举办“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机遇与挑战”知识产权研讨会。

  [2]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43号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民事判决书

  [6] 李扬:AI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2020年1月3日,发表微信公众号“李扬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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